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高民初字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372号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常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德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以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80元,由原告南阳市雅风广告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90元。审判员  曹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