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鸽与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974号原告白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楠,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清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鸽与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波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鸽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白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