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福诉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法定代表人孟科,队长。被执行人孙振,男。陈福诉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孙振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福欠款本金203,695.00元及利息2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