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蓝某甲,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蓝某甲。被执行人蓝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无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蓝某甲、蓝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