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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位溪与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位溪,江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朱位溪。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传青。原告朱位溪与被告江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双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位溪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位溪诉称:2013年4月17日,江传青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于6月17日归还借款本息共计55000元。借款到期后,江传青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江传青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江传青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经唐向红介绍,江传青向朱位溪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到朱位溪人民币伍万元正,约定于2013年6月17日归还伍万伍仟元正。唐向红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借款到期后,经朱位溪催讨,江传青未归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江传青收取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案当事人就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最高限度,超出法律规定限度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据此,借款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朱位溪主张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朱位溪的诉讼主张未获全部支持,应分担部分诉讼费用。江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传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位溪借款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二、驳回朱位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20元,二项合计1245元,由江传青负担1210元,朱位溪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