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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与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2209室。法定代表人:李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曹培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强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昭雪,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了(2013)芝商初字第3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截至2013年4月23日实冻40万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解决,原告又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截至2013年4月23日实冻40万元)的查封。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