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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严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严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严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严某为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严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严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尤宣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