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胡佳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胡佳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海发,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金田路***号。委托代理人刘彪,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胡佳国。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胡佳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