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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惠娜与崔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娜,崔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35号申请执行人惠娜,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崔光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惠娜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崔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崔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崔光军与申请执行人惠娜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崔光军自愿将其所有的“丰田”越野车一辆不经评估拍卖以30万元的价格抵偿本院两案所欠申请人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该方案。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18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