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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丁,谭文娟与程吉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丁,谭文娟,程吉凤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丁,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娟,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吉凤,女,汉族。上诉人张丁、谭文娟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北区并非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