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夏承柱诉霍邱县龙潭派出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承柱,霍邱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罗俊,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霍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夏承柱委托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负责人:陈昌明,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克兵,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鲺远亮,该所工作人员。第三人:罗俊第三人:付祥原告夏承柱不服被告霍邱县龙潭派出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原接受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承柱负担。审 判 长 桂皖湘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董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