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天合与张宝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天合,张宝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陆天合,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张宝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隆安县人民法院(2011)隆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陆天合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宝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安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60505.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乐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安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韦 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