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黄河与刘俊、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刘健,刘俊,李金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黄河,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实,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元宗,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庚,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刘健、刘俊、李金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