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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黄河与刘俊、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刘健,刘俊,李金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黄河,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实,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元宗,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庚,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刘健、刘俊、李金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