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孙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军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300000及其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张宏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