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5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丛行初字第69号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朝昆。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涛,局长。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丛人社监罚字(2012)第8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案已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李素萍审判员 王建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