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熊某鹏与渠县渠江镇第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鹏,渠县渠江镇第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熊某鹏,男,生于1999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熊平,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熊亚鹏之父。被告渠县渠江镇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何培庆,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负责人殷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鹏诉被告渠县渠江镇第三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鹏的法定代理人熊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鹏的法定代理人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熊某鹏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