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何承文与王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文,王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何承文,男,汉族,住宣城市。被告:王锦江,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文与被告王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文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文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