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何承文与王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文,王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何承文,男,汉族,住宣城市。被告:王锦江,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文与被告王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文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文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