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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文娜与李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娜,李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娜,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耀明,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文娜与被执行人李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耀明归还借款十八万元并支付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文娜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耀明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十九万八千一百元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