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恒大印染有限公司,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建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郑振辉,该××总经理。宁波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振谊针织品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9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