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拾圆圆与孙茂友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拾某,孙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拾某,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宝、常慧,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甲,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原告拾某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慧、被告孙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4日生女名孙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尽心照顾家庭,喝酒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4日生女名孙乙。双方婚后有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妻关系已存续九年多并已生育一女,孩子尚不满十周岁,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被告孙甲应主动与原告拾某沟通,争取获得拾某的谅解。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拾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书 记 员 魏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