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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锋诉被告周绪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锋,周绪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彭锋,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周绪令,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锋诉被告周绪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锋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锋撤回对被告周绪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锋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