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8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杨永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永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8898号罪犯杨永宏,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易门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本院于二OO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昆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