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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安坤与被告张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坤,张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彭安坤,男。被告张家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坤与被告张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安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何万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