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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明,李黔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徐俊明(曾用名徐继明,别名徐骏明)。被执行人李黔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俊明与被执行人李黔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黔冀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