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张德义与郝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德义;郝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840号 原告张德义,男,52岁,汉族,现住甘肃省会宁县,系个体户。 被告郝琦,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义与被告郝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义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德义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德义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何 素 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乌兰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