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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凡诉被告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李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陈凡,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忠林(李玲),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告陈凡与被告李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松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日口头说借用两个月,然而到还款日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2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陈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该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此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林(李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陈凡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 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