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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世明与薛来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明,薛来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781号原告周世明。委托代理人孟瑾,系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来毛。委托代理人秦建平。委托代理人杨社过。原告周世明诉被告薛来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从其处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现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明诉被告薛来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世明提交的借条上面记载被告“今借到陕西武陵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世明建厂房款30万元整”,被告提交2012年3月5日与陕西武陵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称其拿的300000元系陕西武陵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本院认为,该纠纷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应为陕西武陵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世明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世明起诉。本案受理费598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