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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库里恰尔·吐鲁斯别克、什那尔·加那提别克等与王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里恰尔·吐鲁斯别克,什那尔·加那提别克,萨木哈尔·加那提别克,王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库里恰尔·吐鲁斯别克,女,哈萨克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什那尔·加那提别克,女,哈萨克族,2008年12月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萨木哈尔·加那提别克,男,哈萨克族,2006年4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林海,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林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海有无牌号中国四平E518收获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林海所有的无牌号中国四平E518收获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