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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祝心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祝心波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42号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东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祝心波。委托代理人:张剑膺,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祝心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需要综合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武汉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祎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