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陈志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虎,陈志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李小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何明达、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小虎起诉认为,被告陈志贺经营的广州市荣章纸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由被告陈志贺向原告李小虎借款,在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共签订11份借款合同,合共借款526.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3%5%,但被告陈志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只向原告李小虎还款490万元,仍拖欠36.5万元没有清偿。为此,原告陈志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志贺向原告李小虎偿还拖欠的借款36.5万元,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7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1月6日为30173.33元),支付违约金18250元和律师费10000元,并由被告陈志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志贺确认欠原告李小虎借款本息共40万元,并同意于2013年11月30日前清偿20万元给原告李小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的20万元;若被告陈志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李小虎可按本案诉讼请求的金额423423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原告李小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李小虎自愿负担(原告李小虎已付3826元)。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5日在本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鑫溶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