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熊兰英诉彭定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熊某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熊某某以“将与彭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