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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熊兰英诉彭定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熊某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熊某某以“将与彭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