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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提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兰英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提字第00003-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提字第00003-1号本院对申诉人陈兰英因陈太民与周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豫法民提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3)豫法民提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审 判 长  王永伟代理审判员  王振涛代理审判员  谢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