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舒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舒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炎炎。委托代理人:涂小勤。被告: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玉兴。被告:舒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舒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和兴纸板有限公司、舒玉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欣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