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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6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甲,汉,邯���市第二十六中学学生。被执行人金某乙,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甲与被执行人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