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书与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孙书。被告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与被告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