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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书与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孙书。被告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与被告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