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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唐正林与秦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林,秦小刚,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唐正林,女,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叶振平,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小刚,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王强,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林诉被告秦小刚、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同时被告亦未提出反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正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正林承担。审 判 长  罗治国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人民陪审员  罗泽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