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唐正林与秦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林,秦小刚,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唐正林,女,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叶振平,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小刚,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王强,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林诉被告秦小刚、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同时被告亦未提出反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正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正林承担。审 判 长 罗治国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人民陪审员 罗泽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