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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宇祥与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祥,蛟河市城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李宇祥,住蛟河市。身份证号:×××被告蛟河市城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一中铁桥附近。本院在审理李宇祥与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祥于2013年11月1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且未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免收。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