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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睢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省合肥市赵生祝(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价值80000元的烟花爆竹,并销售给李某、沙某、吕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岳喜梅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沙某、吕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等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峰代理审判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王冠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