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清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捕前住清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清河县看守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强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保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被告人刘保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邢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福、唐红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保强和被害人刘某某于2011年年底相识,后恋爱并同居。2012年春节后,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刘保强提起其父母欲在县城购房,被告人刘保强称其认识房地产开发商购房价格便宜,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购房。2012年3月份,被告人刘保强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与鸿翔地产开发商定好购房事宜,以支付房款的名义从被害人刘某某处拿走16万元现金。后又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8万元现金,经被害人刘某某多次追要,被告人刘保强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未归还。以上钱款被告人刘保强称用于偿还欠账及赌博。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刘保强利用伪造的使用权人为刘某某的清国用(2003)第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在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二庄信用社借款15万元;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刘保强利用伪造的使用权人为刘保强的清国用(2007)第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在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二庄信用社借款17万元。被告人刘保强称将借款用于购买彩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保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提交的收据,被告人刘保强贷款的档案及手续,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二庄支行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清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二份,石家庄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户名为刘某乙的支存款明细,李某某、赵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保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编造理由,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不能归还,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保强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保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保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保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刘保强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24万元,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刘保强贷款诈骗杨二庄信用社的人民币32万元,依法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郎玉坡审 判 员 刘 智代理审判员 梁俊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晓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