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钟志威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都斛镇丰江大村四巷*号。因本案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东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东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2012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青审 判 员 陈有就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瑞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