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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镕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费荣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镕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费荣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安徽镕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彭忠诚,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荣梅,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镕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费荣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免收。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远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