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赖冬梅诉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赖冬梅。委托代理人蔡平兴。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晶,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冬梅诉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冬梅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冬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冬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冬梅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