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刘延周与徐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周,徐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刘延周。委托代理人陈学彬,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章全。原告刘延周与被告徐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周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章全经本院合���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延周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嗣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却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徐章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22日至2013年5月22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将2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动将借款利率从月利率3%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答辩权利,有关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延周借款2,000,000元;二、被告徐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延周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800元,由被告徐章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