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贤朝,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红燕,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6651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某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金人民币66515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赡养费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及欠款人民币11201元,被执行人张某乙于2013年11月12日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5211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81元,则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