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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法执字第1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013-1222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法执字第1222-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业进。被执行人王维海。被执行人李祥。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业进、王维海、李祥、XX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业进、王维海、李祥、XX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