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蔡桃桃、甘桂枝、蔡鹏、蔡慧与程桂阳、龚利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彭顺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桃桃,甘桂枝,蔡鹏,蔡慧,程桂阳,龚利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彭顺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