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高某,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