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