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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