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彩娣、周建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彩娣,周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35号申请人:祝彩娣。申请人:周建杰。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祝彩娣与申请人周建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祝彩娣与申请人周建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祝彩娣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555元、误工费500元,合计1055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周建杰承担,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