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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小燕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燕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燕,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10月16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代理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燕于2010年4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360028224435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2年4月17日,本息合计透支19990.71元,其中本金14943.50元。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5月30日间多次对刘小燕进行催收,其后,刘小燕被单位辞退及变更手机号码均未通知发卡行。至2012年5月12日,因刘小燕仍未归还欠款,并且无法联系刘小燕本人,发卡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燕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小燕于2010年4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360028224435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透支,截至2012年4月17日,本息合计透支19990.71元,其中本金14943.50元。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5月30日间多次对刘小燕进行催收,其后,刘小燕被单位辞退及变更手机号码均未通知发卡行。至2012年5月12日,因刘小燕仍未归还欠款,并且无法联系刘小燕本人,发卡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小燕出生于19××年×月××日,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刘小燕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的资料,证实刘小燕于2009年12月2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预留的移动电话为1362780****,所属的单位为合山市岭南镇中心小学。(3)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报案材料、刘小燕催收基本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证明,证实原合山市岭南镇中心小学职工刘小燕于2010年4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办理6228/3600/2822/4435信用卡一张,截止2012年4月17日,透支本息共计19990.71元,其中本金14943.5元。该行自2010年开始,多次对该客户进行电话及信函催收,但该客户至同年5月12日未按照规定还款,且无法联系其本人,该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4)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证实刘小燕于2010年至2012年间使用中国农业银行6228/3600/2822/4435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记录情况。(5)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于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5月30日间多次不间断地通过电话对刘小燕催收欠款。(6)南宁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李吉波出具的抓获经过、南宁铁路公安处茂名站派出所黄立宏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明、南宁乘警支队在逃犯罪嫌疑人移交证,证实2012年10月13日19时许,刘小燕在乘坐2571次广州开往南宁的列车过程中,南宁市铁路公安局乘警发现其系网上登记在逃人员,列车到达茂名站后,民警将刘小燕移交南宁市铁路公安处茂名站派出所进一步调查。(7)临时寄押审批表,证实刘小燕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在逃,于2012年10月14日至15日临时寄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同月16日12时25分由合山市公安局民警提解出所。(8)网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刘小燕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2年5月22日被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9)合山市教育局辞退通知书,证实合山市教育局从2011年6月17日解除刘小燕与合山市岭南镇中心小学的任用关系。(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出具的刘小燕的手机号1362780****的相关信息,证实号码1362780****机主为刘小燕,该号码���2012年5月19日销户。(1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2012年11月2日,刘小燕6228/3600/2822/4435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22000元。2、被告人刘小燕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小燕于2009年12月26日在合山市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15000元,归还部分钱款后继续透支,后无力归还。之后,刘小燕更换了手机号码及被单位辞退,其没有将更换手机号码及被单位辞退的事项告知农业银行,也没有归还欠款。2012年10月13日20时许,刘小燕乘坐广州开往南宁的列车被乘警发现其系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网上在逃人员而被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作为认定被告人刘小燕有罪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燕恶��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燕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刘小燕犯罪后主动归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的欠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刘小燕在侦查阶段已主动并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的欠款,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透支数额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刘小燕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刘小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荣明审 判 员  蓝碧野人民陪审员  蓝天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